来源:易游yy入口免费登录 发布时间:2025-12-31 02: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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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海口龙华区吴二姐后安粉汤餐饮店(经营者:吴岳俊);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9033MABU0PFJ3H;组成形式:个人经营;营业范围:餐饮服务;小餐饮、外卖递送服务;经营场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中山街道义兴街188号。
2025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中山街道义兴街188号(海口龙华区吴二姐后安粉汤餐饮店)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存放有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盒,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盖子,上述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盒和盖子上标示的制作材料为聚丙烯(PP),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盒,数量:52个;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盖子,数量:40个;用聚丙烯(PP)材料制作的一次性塑料餐饮具属《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提供上述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给消费者使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请示局领导批准,我局对上述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5年9月0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经查明,当事人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盒是有人骑车上门推销购买,购买塑料包装盒数量:60个,购买塑料包装盖子数量:60个,购进价是:塑料包装盒0.2元/个,塑料包装盖子0.1元/个。购进的总价值是18元。当事人购进后用于给消费者打包麻辣烫使用,塑料盒使用了大概8个,塑料盖子大概使用20个。当事人向消费的人提供使用《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内的塑料制品,构成了经营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违法行为。
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吴岳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收集相片3张,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存放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种类、数量及当事人向消费的人提供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违法事实。
3.对吴岳俊的询问笔录1份,本证据与证据1、2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向消费的人提供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向消费的人提供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向消费的人提供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规定,属向消费的人提供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文化、农村农业、商务、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国家相关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没有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除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其他对应为一般阶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按一般处罚情形行政处罚。依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裁量分为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般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较重违法行为三个阶次,在处罚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情形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四)一般情形行政处罚指依法在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种类或者幅度内,适用适中的种类或者幅度予以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30%以上到不足70%部分。”处300元以上不足7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 9 月 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市监龙罚告〔2025〕16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上述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盒,数量:52个;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盖子,数量:40个;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凭《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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